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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企業不得要求職工無償補回因疫情防控損失的工作時間

2021-01-03 15:4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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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沈陽1月3日電(記者 汪偉、于也童)沈陽近日出臺關于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提出企業不得以受政府采取緊急措施或停工停產等有關規定限制為由,要求勞動者補回等量工作時間而不視為加班。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加班和休息時間要求的前提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在年度內統籌安排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依法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支付加班工資。

沈陽還明確,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企業不得因此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對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不得因此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按照有關規定,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有1名職工在家看護。需要在家看護的未成年子女是指:疫情防控期間因中、小學或幼兒園停課需要在家看護的未成年子女。需要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的職工,要落實請假制度,期間的工資待遇由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對企業與職工協商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休假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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