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確定自然災害重大情況上報“2小時底線”

2017-02-09 17:0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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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烏魯木齊2月9日電(記者 張曉龍)新疆最新出臺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要求: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較大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民政部門報告災害發生時間、種類、受災范圍、損失及救災情況。上一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審核匯總數據,逐級上報。

記者從自治區人民政府了解到,為了規范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新疆根據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并發布辦法,在應急救助、災后救助等環節上作出更明確、更嚴格的規定。

除了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較大財產損失等“重大情況”須在規定時間內上報之外,辦法還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災情預測和上年度自然災害救助實際支出等,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建立救助資金快速下撥機制,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到位,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根據辦法要求,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制定并落實因災損毀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對確有困難家庭,可采取安居富民、定居興牧、扶貧搬遷、對口援建等措施予以重點幫扶或資金補助。

辦法所稱自然災害,具體包括干旱、洪澇、風雹、沙塵暴、暴雪、低溫冷凍等氣象災害,地震、山體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以及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

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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