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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廣藥品通用名稱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06年06月8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為大力推廣藥品通用名稱,2006年有關部門發布了新修訂的《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規定》要求藥品包裝上的通用名稱必須顯著標示,商品名的單字面積不得大于通用名的二分之一,并對商品名的位置、字體和背景顏色都作了嚴格、具體的規定。藥品標簽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印在標簽的邊角;含文字的,其字體大小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通用名稱的四分之一。《規定》特別要求,未經注冊的商標,以及未經食品藥品監管局批準的藥品名稱,不得在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使用。

    有關部門同時發出《關于進一步規范藥品名稱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藥品商品名稱的使用范圍應嚴格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除新的化學結構、新的活性成份的藥物,以及持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外,其他品種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稱。同一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同一藥品,成份相同但劑型或規格不同的,應當使用同一商品名稱。藥品廣告宣傳中不得單獨使用商品名稱,也不得使用未經批準作為商品名稱使用的文字型商標。(食品藥品監管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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