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公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路養護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通暢,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災能力”;“公路交通遇嚴重災害受阻時,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動員和組織附近駐軍、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城鄉居民協助公路主管部門限期修復”。(交通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