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開發無線電資源 促進國防、民航與信息通信技術產業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解讀

2016-11-26 07:1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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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25日電(記者 丁小溪)無線電頻率是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國家稀缺資源,是推動信息化發展的重要載體。國務院、中央軍委近日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旨在保障無線電頻率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維護無線電波秩序。專家們認為,條例的出臺將進一步發揮無線電的應用價值,對于加快國防信息化建設、促進民航業與信息通信技術產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推動國防信息化建設,促進軍民融合發展

信息化領域的軍民融合是我國國防建設的必由之路。現代戰爭是信息化戰爭,以無線電為代表的信息技術貫穿國防建設全程全領域。

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副院長樊會文表示,如今世界各國的武器裝備信息化程度越來越高,衛星在信息化戰爭中的作用日益凸顯,戰場空間向太空延伸,衛星無線電頻率將成為左右戰爭勝負的關鍵戰略性資源。與此同時,民用無線電技術的發展和用戶規模的增加使得原本有限的頻譜資源更加緊缺,此時對條例進行修訂順應了無線電領域軍民融合的大趨勢。

樊會文認為,這次條例修改深化了無線電管理領域軍民深度融合和部門協作,完善了軍地無線電(電磁頻譜)管理協調機制,密切了與廣電等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聯系,有利于兼顧集中統一領導和發揮行業系統優勢,強化無線電管理合力。

確保民航飛行安全,提升民航業經濟效益

無線電頻率是確保民航飛行安全、提升行業經濟效益、保持行業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近年來,無線電新技術、新業務、新設備廣泛應用于民用航空領域。1993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為無線電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隨著無線電業務的發展,原來的管理模式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民航業的實際需要。

民用航空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調研員萬美貞介紹說,修訂后的條例完善了民航無線電管理的相關制度,一是授權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對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實施許可,二是授權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核發民用航空器上制式無線電臺的電臺執照及電臺識別碼。

她指出,根據條例,在建設機場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項目時,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工作選址前對其選址進行電磁兼容分析和論證。同時,在已建機場周邊區域不得新建阻斷無線電信號傳輸的高大建筑、設施,不得設置、使用干擾其正常使用的設施、設備,這些舉措有利于提升民航飛行的安全性。

萬美貞表示,條例還對船舶、航空器、鐵路機車專用的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與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提出了特別保護要求。“任何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不得對其產生有害干擾,這讓人們能夠更好地維護航空電磁環境。”

科學配置頻譜資源,助力信息通信技術產業發展

近年來,我國信息通信技術產業快速發展。以移動通信為例,截至2016年8月,全國移動電話用戶總數達到13.09億戶,第四代移動通信用戶總數達到6.60億戶。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總工程師余曉暉認為,修訂后的條例從科學配置頻譜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率入手,將進一步促進信息通信技術產業發展。

“條例及時修訂完善了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管理制度。”余曉暉表示,條例縮小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許可范圍,規范無線電臺(站)行政審批流程,并下放無線電臺(站)的審批權限,實行以屬地化管理為主的原則,公眾移動通信基站等絕大多數無線電臺(站)均由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審批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地方優勢,便于管理。

他指出,條例還完善了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制度規定,確立了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型號核準制度,并就取得核準應當具備的條件、實施許可的審查時限等事項進行了明確,同時縮小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的范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這些管理制度將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無線電干擾,保障信息通信技術各類設備的正常使用。”余曉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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