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通報對中央環保督察反饋問題調查處理情況

2017-08-02 10:52 來源: 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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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通報對中央環保督察反饋問題調查處理情況
首批10名相關責任人被問責

中央第一環境保護督察組2017年4月28日至5月28日對天津市開展環境保護督察,形成督察意見,于2017年7月29日向市委、市政府作了反饋。督察組將發現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按規定移交市委、市政府處理。市有關部門立即對首批三個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關于北辰區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履職不到位問題。天津市萬達輪胎集團有限公司子午線輪胎生產項目位于北辰區宜興埠鎮,緊鄰“引灤入津”和“南水北調”飲用水水源的宜興埠中轉泵站。該公司產生的廢水含有石油類、氯化物、硫化物等污染物,廢水處理系統未正常運行,廢水去向不明。污水提升泵、一級氣浮池停運,污泥板框壓濾機長期停運,二級氣浮池氣泵被拆除,凈水出口被棉線和鐵絲封堵。對該公司長期不正常使用污水處理設施的問題,北辰區環境保護部門查處不到位,存在較大環境風險隱患。

關于市市場監管委對劣質煤源頭監管不力,以罰代管問題。市市場監管委對劣質煤源頭監管主動作為不夠,對抽檢發現不符合《天津市工業和農用煤質標準》的絕大部分超標煤炭以罰代管,沒有主動作為,致使2015年、2016年累計26.1萬噸被查處的劣質煤重新流入市場,對大氣環境質量改善造成不利影響。

關于市市容園林委對垃圾處置監管不到位問題。按照《天津市環衛設施布局規劃》,全市應在2011年至2015年建成投運13座生活垃圾處理廠,日處理能力1萬噸,實際僅建成投運5座,日處理能力4100噸;規劃的3座餐廚垃圾處理場和4座糞便處理場均未建設。市市容園林委協調推動不力,全市垃圾處理能力缺口較大,規劃中的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滯后,垃圾無害化處理率較低,垃圾滲濾液違規處置問題突出。

經核查,市市場監管委、市市容園林委、北辰區有關人員履行環境監管職責不到位、推動環境治理工作不力、發現和查處環境問題不及時,存在失職失責行為,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10名責任人予以問責。

1.劉寶林,北辰區環保局黨組書記,主持該局全面工作,對天津市萬達輪胎集團有限公司長期不正常使用污水處理設施、廢水去向不明問題,監管履職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2.張振海,北辰區環保局局長,主管污水處理工作,履職不到位,對天津市萬達輪胎集團有限公司環境違法行為沒有及時查處,造成較大環境風險隱患,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3.劉剛,北辰區宜興埠鎮副鎮長,分管工業、環保工作,對轄區內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未能早發現、早處理,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4.何福,市市場監管委副主任,分管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稽查總隊工作,履行煤炭質量監管職責不到位,主動作為不夠,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5.丁新健,原任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稽查總隊副總隊長(正處職),現任紅橋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在原分管流通領域煤炭質量監管工作期間履職不到位,主動作為不夠,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馬軍,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稽查總隊稽查六處處長(副處職),負責流通領域煤炭質量監管工作,履職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7.劉士軍,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稽查總隊稽查六處副處長(副處級),負責流通領域煤炭質量監管具體工作,履行煤炭質量監管職責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8.王春霞,市市容園林委副巡視員,分管天津市生活垃圾處理中心等部門,對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推動不力、監管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9.徐立祥,天津市生活垃圾處理中心黨支部書記、主任,對垃圾亂堆亂放、垃圾滲濾液違規處理問題監管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0.張寧,天津市雙口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場長,對垃圾滲濾液違規處置問題疏于監管,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記者:劉雅坤 邵雋)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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